常見問題

1. 何謂陽光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
2. 何謂恒基陽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3. 何謂信託契約?
4. 誰是受託人?
5. 陽光房地產基金的基金單位持有架構如何?
6. 陽光房地產基金持有每項物業權益的比例如何?
7. 陽光房地產基金會為其基金單位持有人帶來什麼益處?
8. 陽光房地產基金可否出售其物業?
9. 陽光房地產基金可否收購更多物業?
10. 將來為投資組合選擇物業的收購標準為何?
11. 陽光房地產基金會否收購位於海外之物業?
12. 誰負責陽光房地產基金物業組合的租賃及管理?
13. 目前有否任何翻新及改善物業組合內的物業之計劃?
14. 管理人之租賃政策和策略為何?
15. 陽光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的分派政策為何?
16. 何謂年度可分派收入?
17. 陽光房地產基金相隔多久作出分派?
18. 管理人將通過什麼途徑增加物業組合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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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陽光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

陽光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陽光房地產基金」)為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認可之香港集體投資計劃,旗下物業組合由17個位於香港之寫字樓及零售物業組成,為投資者提供多元化的物業投資機會。物業組合之甲級和乙級寫字樓物業位處核心及非核心商業區,而零售物業則位於地區性交通樞紐、新市鎮以及其他人口稠密的市區地點。(進入位置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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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恒基陽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恒基陽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是恒基兆業地產有限公司間接全資附屬公司,為陽光房地產基金的管理人。

管理人的主要職責是根據信託契約以基金單位持有人利益為依歸,管理陽光房地產基金及物業組合。管理人將確立陽光房地產基金的投資、策略方向及風險管理政策,並將根據該等策略及政策,管理陽光房地產基金的資產。

管理人亦負責確保遵守《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和信託契約,以及證券及期貨條例、上市規則及所有適用的法規及規定。管理人同時為陽光房地產基金與基金單位持有人保持定期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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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信託契約?

由受託人與管理人於2006年5月26日訂立構成陽光房地產基金之信託契約(分別經數份補充契約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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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受託人?

匯豐機構信託服務(亞洲)有限公司是陽光房地產基金的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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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房地產基金的基金單位持有架構如何?

以下圖表勾畫出陽光房地產基金於2024年6月30日的基金單位持有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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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房地產基金持有每項物業權益的比例如何?

陽光房地產基金持有的十七個物業,其中九個物業實際上為根據政府地契持有的土地上蓋之整項物業的全部權益,而另外三個由陽光房地產基金持有的物業,實際上佔整項物業發展中商用設施及有關車位之全部。

而物業組合內之其他物業,陽光房地產基金擁有之物業部分,佔整個物業/地產發展的不可分割業權中的大部分或小部分權益,同時享有獨自佔有物業/地產發展之商用單位的相關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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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房地產基金會為其基金單位持有人帶來什麼益處?

基金單位持有人有機會投資於:

  • 物業組合包括位處核心及非核心商業區的寫字樓物業及人口增長迅速的人口稠密地區的零售物業。
  • 由寫字樓及零售物業組成的多元化物業組合:
    1. 物業組合多元化,由香港的寫字樓及零售物業組成,包括位於核心及非核心商業區的甲級與乙級寫字樓,以及地區購物商場及優質地舖。
    2. 物業組合遍佈港島、九龍及新界。
    3. 零售及寫字樓物業的租戶來自各行各業,包括範圍廣泛的最終用戶業務,體現租戶集中度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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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房地產基金可否出售其物業?

管理人訂下長遠的投資目標,定期檢討陽光房地產基金物業組合中各項物業的中長期吸引力,是管理人積極管理物業組合的策略的一部分。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規定,投資物業至少須持有兩年,除非基金單位持有人通過特別決議案同意出售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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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房地產基金可否收購更多物業?

可以。管理人會積極物色、評估及選擇性地收購可提供收益的投資物業,惟會遵從嚴守紀律及客觀的投資方法,旨在評估具潛力透過下列方式為基金單位持有人帶來可觀回報的機會:

  • 分派收益率增加;及/或
  • 分派持續增長;及/或
  • 長遠增加物業組合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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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來為投資組合選擇物業的收購標準為何?

管理人的投資標準包括(但不局限於):

  • 物業的競爭優勢,包括地點、出租率及租戶特點、主要道路、公共交通及公用設施與服務等基建之銜接、人口發展及相關政府措施;
  • 通過運用其積極營運管理及資產增值策略增加中長期的價值;及
  • 建築物的質素及設施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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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房地產基金會否收購位於海外之物業?

管理人計劃專注於主要位於香港的寫字樓及零售物業,亦可能會收購符合其投資標準而位於香港以外地區的其他商用物業(包括工業/寫字樓物業及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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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負責陽光房地產基金物業組合的租賃及管理?

管理人根據物業管理協議,委派恒基兆業地產有限公司旗下一間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恒基陽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物業管理人」),為陽光房地產基金的物業組合提供物業管理和租賃服務。物業管理人將在管理人的管理和監督下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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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否任何翻新及改善物業組合內的物業之計劃?

管理人與物業管理人緊密合作,藉著進行資產增值活動,例如通過提升空間、重新配置及改善樓宇設施以提高可出租的效率及租金潛力,從而提高租金收入及物業組合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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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之租賃政策和策略為何?

管理人旨在採用靈活的租賃策略,因應整體經濟周期、供求變化及物業附近的人口統計特點爭取最佳效益。

管理人與物業管理人緊密合作,積極評估物業組合的租賃及市場推廣策略,旨在與現有租戶維持良好關係及利用個別物業的競爭優勢,例如訂立訂有按營業額訂定租金或預先確定租金調整規定的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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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的分派政策為何?

由2010年7月1日起之財政年度,管理人的分派政策為於每個財政年度分派不少於陽光房地產基金年度可分派收入之90%予基金單位持有人。該政策與信託契約及房地產基金守則就分派的規定一致。詳情請參閱日期為2010年6月1日之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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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年度可分派收入?

「年度可分派收入」指管理人計算的金額,即陽光房地產基金及受託人為陽光房地產基金及代表陽光房地產基金,以信託方式全資擁有之各公司於有關財政年度的綜合經審核除稅後純利,並經調整以撇除有關財政年度收益表錄得的若干非現金項目及調整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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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房地產基金相隔多久作出分派?

現行之分派政策為於每年分別就截至12月31日及6月30日止六個月期間作出兩次分派,並於相關之六個月期間後的四個月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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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將通過什麼途徑增加物業組合的價值?

管理人擬採取多項業務及投資策略,藉以使物業組合之表現達致最佳水平及提升其整體質素:

  • 積極經營管理及資產增值策略:採取積極經營管理及資產增值措施,改善長遠物業組合價值。
  • 投資及收購發展策略:物色、評估及收購可能對陽光房地產基金之分派持續增長及長遠增加物業組合價值有貢獻之可提供收益的投資物業。
  • 資本管理策略:採納有效率之資本管理架構,支持管理人之經營及收購發展策略。
  • 業務管理策略:建立及保持具質素之員工團隊、同時以良好之企業管治常規、制度及基礎,支持管理人之資產管理活動。